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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某街头绿化带里发生了一件让人揪心的事情,怪谁呢?
   真是匪夷所思!深圳市出现了特殊的性侵害事件。王露宿街头,无固定的工作和住所。在一次漂泊的途中,他看到一个叫任的男人烂醉如泥地躺在街边,忽然一种邪念涌上心头。
 
  随后,王把阿仁从地上扶了起来,带他去了一家小酒店。花200元后,两个人进到酒店的房间。把阿仁放到床边后,王开始性侵他,准备与之发生性关系。
 
  可是,阿仁在发愣中注意到了一些异常。当她见到王的模样时,他瞬间醒过来。我赶紧离开屋子,让酒店前台接待工作员报警。
 
  公安民警迅速将两个人带回警局调查,王某认可自身对阿仁的猥亵,准备与之发生性关系。此外,王某自称身患艾滋病,吓的阿仁立刻去医院做检查医治。
 
  最后,人民法院评定王某组成强制猥亵罪,判决其刑期2年,并勒令王某向阿仁付款医疗费用3370元。(由来:潇湘晨报))。
 
  这件事情有两个问题。(1)王怎么不构成强奸罪?)2)酒店应当承担吗?
 
  1.猥亵罪就是指侵权人违反女性意向,采用暴力行为、威协或其它方式,逼迫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举动。
 
  依据上述界定,在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强奸罪的目标是女性,男士不能成为奸污的受害者。因而,即便王某喝醉性侵阿仁,妄图与其说发生性关系,王某都不构成强奸罪,只不过强制猥亵罪。
 
  这一结论主要是根据《刑法》的罪刑法定标准。该标准是指什么个人行为涉嫌犯罪,组成什么罪,应惩处哪些酷刑,以《刑法》的明确规定为标准。
 
  与本案的状况一样,在我国《刑法》中规定这样的事情只有组成强制猥亵罪,不可以类推解释为王构成强奸罪。除非是改动我国的《刑法》,不然奸污的受害者将扩大到男士。
 
  2.假如王不向阿仁付款3370块的医疗费用,阿仁可以向酒店要赔偿吗?
 
  我觉得酒店有赔偿的责任。在我国《民法典》要求,宾馆等经营地和公共区域的经营人、管理人员或是群众性活动的策划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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